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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伍家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6-10-23 加入收藏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伍家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本预案规定的应急主责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伍家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伍家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本预案规定的应急主责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家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指挥体系

  3.2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紧急应急措施

  6.6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9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灾后恢复重建。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伍家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达到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全区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指挥体系(见图1

  3.1.1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主责部门。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区人武部负责同志,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区发改统计局、区经济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伍家国土资源分局、伍家公安分局、伍家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建环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人武部、各街办(乡)。

  3.1.2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图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区指挥部

  办公室

区民政局

区发改统计局

区经济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伍家国土资源分局

伍家公安分局

伍家交警大队

区卫生局

区农林水局

区委宣传部

区教育局

区安全监管局

区建环局

区监察局

区审计局

区红十字会

区慈善协会

区人武部

街办(乡)


  3.1.3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工作组,作为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见图2)。

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事机构

综合协调组

灾情评估组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预测预报组

人员抢救组

宣传报导组

交通运输组

转移安置组

通信保障组

资金保障组

物资保障组

社会治安组

救灾捐赠组


  3.2  职责任务

  3.2.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1)承担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召开会议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及时传达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落实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区发改统计局: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区经济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救灾工作,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商务局:组织和协调医药、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按照区委、区政府指示,及时调度重大灾情所需资金。

  伍家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伍家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伍家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做好灾区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区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区农林水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帮助和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协调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积极协调上级交通部门,修复中断的道路;协调长江干线河流的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协调长江支流河道的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指挥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建环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的处置和监测工作;负责协助城市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的保护。组织专家评估因灾造成重要构建筑物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协助上级部门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设计和质量技术监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灾区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市职能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区慈善协会:负责接收、分配、管理社会捐赠物资。

  区人武部: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调和组织指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街办(乡):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2.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职责任务: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统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局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并检查和督促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灾区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伍家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局、区发改统计局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建筑物损坏、通讯、电力、交通等直接损失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预测预报组:由区农林水局、伍家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区农林水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协调上级部门,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趋势及可能发生的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预报预测,适时发布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减少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危害。

  人员抢救组:由伍家公安分局、区人武部负责,区人武部牵头。主要任务是:根据请求,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部队或者协调驻区武警、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灾民。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区卫生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交通运输组:由区农林水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及时协调上级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相关运输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伍家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物资保障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局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电力部门保障灾区用电。

  社会治安组:由伍家公安分局、伍家交警大队负责,伍家公安分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和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救灾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信息,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各地提供的紧急捐助物资、资金。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区慈善协会可依有关规定举行救灾捐赠活动。

  宣传报导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区级财政应安排救灾专项资金。

  4.1.2区财政负责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筹集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4.1.3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4.2.1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列支。

  4.2.2区级救助物资储备,除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

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采购储备的救助物资所需经费从上级下拨救灾款和区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物资调拨制度。灾情发生时,除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救灾指挥部可征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征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2.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迅速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协调交通、铁路、航空部门开辟救援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4.3.1协调市通信运营单位,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4.3.2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并管理好覆盖区、街办(乡)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民政部门配备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街办(乡)安排专兼职结合的灾害观察员。

  4.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根据本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加强对公众的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4.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林水、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救灾物资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动员预案,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4.6.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

  1)完善《民政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在全区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4.7.2每年组织一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区农林水局及时协调上级部门,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伍家国土资源分局及时协调上级部门,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和报告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

  5.1.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  灾害信息共享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街办(乡)、居(村)、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受灾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救济衣被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街办(乡)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区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区民政局协调农林水、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区民政、农林水、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5.3.4建立灾情台帐。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街办(乡)和区直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区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4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4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及灾害发生

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副区长)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民政局长)

  (民政部副部长)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复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指挥长报告

指挥长

(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6.1.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长离岗时,副指挥长按列位自然递补履责。

  (1)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事机构(见图2)联合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状态。

  (3)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及时协调公路、水运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②在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区民政局、财政局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区财政局于2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4)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请求市政府救灾支持。

  (7)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随时与灾区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③适时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8)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9)区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0)随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救助工作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3人;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15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5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50间以上2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及灾害发生

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副区长)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长)

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指挥长报告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指挥长

(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6.2.3响应措施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组织、领导、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①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②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③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

  ④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区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组建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及时协调公路、水运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②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请求市政府救灾支持。

  ③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区民政局、财政局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区财政局于2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④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③适时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开展救灾捐赠。

  ①每两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区民政局有关股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7)随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救助工作的指示。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因灾死亡2人;

  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15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及灾害发生

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

主任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建议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主任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

副主任

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副区长)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6.3.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组织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

  ⑤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①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及时协调公路、水运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②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区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请求市政府救灾支持。

  ③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区民政局、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区财政局2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④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①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区委、区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开展救灾捐赠。

  ①每两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报告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

  6.4  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人;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间以上1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预警及灾害发生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

  副主任

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6.4.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

  ③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①根据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②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请求市政府救灾支持。

  ③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区民政局、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区财政局2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当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③及时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区委、区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报告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6.5  紧急应急措施

  6.5.1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紧急应急措施:

  (1)交通管制。伍家交警大队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待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伍家交警大队宣布解除交通管制。伍家交警大队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等统一发放和分配。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4)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6.5.2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区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按合理性原则处置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6信息发布

  6.6.1区民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伍家岗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6.6.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6.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6.4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民政局审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涝灾情、旱情、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由区农林水局审核;涉及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伍家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涉及军队后勤内容的,由区人武部审核。

  (2)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对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3)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区民政局统一发布。

  6.6.5涉外信息发布。

  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区民政局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冬令(春荒)款的报告。

  7.1.5区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6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民政局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农林水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减免政策。

  7.1.10区卫生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7.2.4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请示。

  7.2.5区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6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8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9区发改统计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建环局、农林水局、经济局、卫生局负责并协调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和协调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8.2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9.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定,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公共安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市政府应急办,

  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031印发

  共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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