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
(二)根据省、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总台广电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经营管理总台所属广播电视媒体,承担中央、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自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播出、新媒体建设、网络传输管理等任务。
(四)负责制定总台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
(五)负责组织审查总台所属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并监听监看;负责管理总台广播电视艺术作品创作和电视剧的生产、引进、发行、放映与销售等相关工作。
(六)承担总台广播电视重大工程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管理和经营总台广播电视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八)承担市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报道任务;指导协调县市区广播电视台业务工作;参与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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