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财教〔2015〕10号)精神,完善我市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当阳市财政局 当阳市教育局
2018年3月15日
当阳市财政局、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财教〔2015〕10号)精神,完善我市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学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高中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中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学校是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高中助学金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金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省核定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其中,地方负担部分,“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照省统一规定,我市实行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对特困生(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3000元标准,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分别执行2000元、1500元标准。
第八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学生本人申请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按以下程序完成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1、每学年秋季开学后,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提出申请的学生填写《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3、学校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确定资助名单,不突破下达的指标人数;
4、学校将评定的拟资助名单(受助学生必须有本校学籍且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认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9月底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资金下达后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7、学校于每年4月底、11月10日前分春、秋季学期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数据统计表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校《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汇总,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国家助学金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汇总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学生领卡签字名册及其他工作情况资料分年度按要求建档备查。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办理资助资金发放手续后,学校将支付凭证和银行发放记录一式二份上交到教育局。
各校要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一是建立受助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学生申请表、照片、户口簿、身份证及学生受助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受助学生学籍等相关资料;二是建立受助学生助学金台账,包括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银行卡发放签字名册。三是建立异动学生台账,包括学籍异动情况表、受助学生变动情况表、异动学生助学金情况表。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定期检查核对。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成立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四专三员”,“四专”即设立专门的助学机构,建立专门的助学资金账户,进行专账管理,办理学生银行专卡;“三员”,即学籍管理员,资助管理员,监督检查员(监督检察员由学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的原则进行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每年要开展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各类资助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资助现象,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该资金的管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纳入国库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资金集中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举报电话:财政局 0717---3282946,教育局 0717---3255165)。高中国家助学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当教办〔201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 《当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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