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强化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 伤害桥隧将受重罚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07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是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市政府规章,于2021年2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同意,2021年2月24日以市政府第6号令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运输量大幅增长,行车密度日益增大,桥梁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是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市政府规章,于2021年 2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同意,2021年 2月24日以市政府第6号令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运输量大幅增长,行车密度日益增大,桥梁、隧道使用使用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当前城区已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共177座,未来还有更多的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由于上位法管理规范不具体,桥梁隧道设施的安全使用、事故处置等缺乏明确依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颁布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建立了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和无缝对接机制,确定了安全使用管理措施,设定了安全保护区范围,明令禁止危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明确了检测维护管理的形式,为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具体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安全使用管理 、检测维护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的定义。

  《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下穿通道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对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路桥梁和隧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权责清晰原则进行确认,明晰责任界线并报市政府备案。

  ( 二 )明确主管部门及职责分工。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发改、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确定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

  为加强城区城市桥梁隧道的前期管理工作,保持城市桥梁隧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桥梁、隧道项目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按照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等要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发改部门在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当召集城市管理、公安部门参与评审。”《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养护维修责任人参加,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采纳。”

  为确保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使用,杜绝带病运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为实现城市桥梁、隧道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无缝隙对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管职责。”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后需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满三十日前,向养护维修责任人移交设计、施工、养护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养护维修责任人自保修期满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责任。”

  为实现城市桥梁隧道的智慧化管理和一体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中型以上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同步建设符合要求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小型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施。”第十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统一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

  (四)明确安全使用管理具体措施。

  为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设置相应标志和设施;划定警示区域等规定。对城市桥梁上、隧道内活动作出了系列禁止性规定。目前,市城管委已启动治超动态称重和视频抓拍设施项目建设,江城大道等一期工程预计9月份完工。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建设等按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城市桥梁、隧道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借鉴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措施,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明确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为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外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其中,跨江河桥梁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体交叉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陆域。明确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为在隧道结构外侧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为保护桥梁、隧道安全,《办法》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如:第十九条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堆土等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停泊船只;其他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桥梁下的陆域空间用途,在保证城市桥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作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为加强城市桥梁上、隧道内日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桥梁上、隧道内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原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技术安全意见的,应当委托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施工。”

  (五)明确检测维护管理的具体形式。

  《办法》从投资建设主体、经营方式等,并结合我市部分桥梁隧道的养护现状,按政府投资建设、出让经营权、所有权人明确和所有权人不明桥梁隧道进行分类,对管理养护责任人和养护维修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桥梁隧道养护人落实养护维修责任。参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将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安全检测评估和特殊检测评估。根据检测评估的结果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处理。同时规定建立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做好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

  (六)加强了安全管理的刚性约束。一是强化了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的责任追究。二是《办法》创设了相关处罚条款。如:对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的行为;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行为;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行为;均设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加强了对危害桥梁、隧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切实为桥梁、隧道的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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