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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9-04 加入收藏
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日期:2019-09-04 10:00来源: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为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出台了责任清单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事前要统筹公开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政务服务窗口设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决定作出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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