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13
《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19-12-13 16:10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多样。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19项、省级50项、市级109项、县级359项,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省级110人、市级493人、县级176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市级28个。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保护条例的精神和要求,我市研究出台了《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

  “团体可以推荐吗?”

  ——《办法》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办法》提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其中,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团体成员不能互为替代或补充,而是要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者部分,属共同传承者,相互间分工协作、不可或缺。

  “非遗文化研究者有无推荐资格?”

  ——只研究整理不参与活动者不得推荐

  《办法》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条件作出规范,明确提出符合申请条件者必须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在该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

  《办法》特别提出,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参与具体传承活动的;虽作为家族传承的合法继承人掌握有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核心技艺,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均不得被推荐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认定是否权威?”

  ——严格按规定要求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在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上,各级政府组织、市直单位、国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均要按照《方法》规定,严格组织遴选和专家论证,并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

  同时,《办法》规定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保推荐认定更加科学、权威、公正、规范。

  “传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享受政府补助,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规定,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受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传承补助。

  享受权利的同时,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要较好地承担起开展传承活动,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

  “传承人离世了怎么办?”

  ——建立传承人档案,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根据《办法》,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

  如遇传承人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离世传承人当年的传承补助继续发放,从次年起停发;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同时,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资格是终身制吗?”

  ——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被取消资格

  《办法》明确,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且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待遇。

  相关文件: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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