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18〕6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98号),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698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经我委研究,决定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事项,取消后,房地产开发项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市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建〔2007〕1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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