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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19
《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明确了什么?01明确管理区域从保障集中居住地区公众安全及管理措施可行性的角度,办法暂将中心城区即西陵区(含高新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点军街道、猇亭区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建成区所在区域纳入养犬管理区域。02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养犬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

  《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明确了什么?

  01

  明确管理区域

  从保障集中居住地区公众安全及管理措施可行性的角度,办法暂将中心城区即西陵区(含高新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点军街道、猇亭区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建成区所在区域纳入养犬管理区域。

  02

  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养犬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划分,明确城区养犬工作由公安主管,城管、畜牧兽医、卫健等部门分工负责。

  03

  明确管理措施

  根据上位法明确城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根据《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区域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实际已涵盖了城市居民个人养犬的大部分情况。在省公安部禁养目录和标准未出台前,授权市公安部门先行确认我市的目录和标准,省里标准确认后,宜昌市再按上行法执行;同时参照外地做法,拟定个人饲养犬只的基本条件及数量限制,每户不超过二条。

  31个品种的烈性犬与大型犬

  宜昌城区个人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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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应当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因狂犬病不属国家、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范围,为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办法对未按规定免疫的未设定处罚。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凭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犬牌。因此种登记法律上属行政确认,办法不能直接针对未登记行为设定处罚,故将处罚放在犬只未挂犬牌上。

  政府采取了这些措施

  方便群众免疫登记

  ↓↓↓

  1.养犬人在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免疫接种后,由诊疗机构将犬只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宜昌养犬登记管理系统,即可完成免疫信息登记,凭免疫信息即可进行养犬登记申报。

  2.宜昌市公安局开发了养犬管理系统手机端录入系统,市民可以通过“市民e家”,手机自助录入信息,申报上传后,审核取得电子犬牌,动物诊疗机构和电子犬牌相关具体信息可微信关注“安宠宝宝”A查看。

  3.老人可以通过社区网格员将相关信息录入,申报上传后,审核取得犬牌犬证。

  4.社区、派出所通过网上审核后,可选择在社区直接领取带有电子犬牌犬证,也可选择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

  5、养犬登记和发放犬牌不收取任何费用,希望促进养犬人文明规范养犬。

  明确养犬行为规范从合理满足市民养犬需求、必要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拟定了养犬行为规范,主要集中在第十八条。其中第三项按照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增加了范围。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携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限制。

  对应设置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行为,参照外地做法创设了部分处罚条款,重申了上位法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犬只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养犬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粪便未即时清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罗毅

  审核:谭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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