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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手札之以案释法系列(二) 你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16 加入收藏
2010年2月19日,申请人经其介绍到被申请人处某车间上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书面离职报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233.25元,被申请人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4月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0年2月19日,申请人经其介绍到被申请人处某车间上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书面离职报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233.25元,被申请人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4月申请人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32.75元。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书面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没买社保、没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离职请求,是主动提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现申请人又以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延伸思考】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劳动者具有较大的选择权: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以用人单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在劳动者选择上述几种方式之一种或几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解除行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不得反悔,除非掌握用人单位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予以证明。当劳动者选择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非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因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意味着劳动者放弃相应权益(经济补偿)。而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能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申请人以个人原因(家中有事)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费等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金。当然,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以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金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追究其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向申请人承担,而是向国家承担,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劳动者因不知晓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届时劳动关系即可解除,故而担心辞职申请不被用人单位批准,明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亦以“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其辞职的真正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从而主张经济补偿金。此类争议,仲裁委在处理时往往不可能去揣测劳动者的心理状态,只可能依据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作出判断。

  (宜昌市劳动仲裁邹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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