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夷陵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域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各类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管理系统和业务办理系统等)开发应用项目和硬件设备(包括网络、安全防护、服务器、机房、视频会议、视频监控、云计算、云资源等)采购安装及相关配套集成运维服务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和信息产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全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宽带网络、无线网络的铁塔与基站、广播电视网设施、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所称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包括受众体为全区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类APP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区委大数据建设与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具体统筹协调推进。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夷陵区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新基建、信息惠民、电子政务等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区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报区委大数据建设与发展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根据市、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中涉及的具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区委大数据建设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应根据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制定、专家论证工作。

  第八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区级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并负责通用或跨部门应用项目的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全区统一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或报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分级部署和运行方式),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向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集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会同区委办公室审核把关。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验收时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使用单位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并提交《夷陵区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维护)方案和项目概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申报新建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区委大数据建设与发展委员会审批。

  报经区委大数据建设与发展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发改部门按照《夷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资金。未经区委大数据建设与发展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建设,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招标建设。

  第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发改部门备案并同时告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及时提供项目规划、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申报新建信息化项目应就项目规划的必要性、可行性、集约性和实施方案的先进性、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等进行审核或备案,并对建设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50万元以上的(涉及信息化软件系统)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建设单位申报信息化项目审核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夷陵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登记备案表;

  (二)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清单;

  (三)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依据);

  (四)项目建设涉及信息化软件系统的,应参照《夷陵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建设方案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供的规范模版进行编写,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需求、内容、目标、上级要求等,体现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体现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投资概算、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做好统筹规划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验收及后期运维推广应用,并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建设和推进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原则报发改部门备案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夷陵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未通过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备案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标登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区信息化项目库和绩效测评体系,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开展应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对信息化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保密要求,在区委办公室(区委机要和保密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夷陵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夷政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夷陵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登记备案表

  (发布人:李鸷歌;审核人:方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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