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房公发〔2021〕19号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缴存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缴存基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增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职工应当享受的权利。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是单位关心关怀职工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政策规定,加大了政策落实的力度,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展,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利。但在政策落实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部分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申报缴存基数,致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过低,无法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租房解决住房困难,因没有按规定足额缴存,少数职工离职后投诉单位,要求单位补缴引起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为规范缴存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的确定和申报,更好的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急需对全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进行统一规范。
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口径缴存基数原则上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标准。应按以下口径申报: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缴费提取基数及标准的通知》(宜市财预发〔2017〕22号)规定执行;
2.非财政预算单位及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可以按职工本人在新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计算,也可参照单位同类人员核定。
三、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申报标准
(一)财政预算内单位严格按照各级财政的预算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当年的社保缴纳基数。
(四)特困企业(即因生产经营困难享受社保减免政策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一定阶段内,经职工同意,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宜昌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相关要求
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能有效地树立单位形象,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缴存基数申报工作,切实加以规范:
(一)按时足额缴存。要认真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和申报工作,原已开户缴存且基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应按标准及时调整缴存基数,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也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规范申报流程。在柜面进行基数申报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月平均工资总额”栏计算口径按上述对应标准进行申报,核对缴存基数无误且职工本人签字后,办理基数变更业务。
在单位网厅自行申报的,职工本人要在《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上确认签字,单位经办人才可在网厅录入职工月缴存基数。
(三)完善缴存档案。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表格要及时、准确、完整归档,集中统一管理,以备执法检查和应对职工投诉。
特此通知。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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