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宜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宜昌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印发的《宜昌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宜安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宜昌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发挥好专家技术专长的支持作用,根据《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请、推荐、资格认定、选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综合三大类。安全生产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化工)、工贸、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线、道路交通、综合监管等专业。防灾减灾救灾包括:消防综合救援、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冰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自然灾害、气象等专业。综合包括:规划编制、公共安全政策与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新闻舆情、科技信息化等专业。
各专业组专家人数本着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组专家资格初审、调配、使用工作,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带领专家执行任务人员负责明确具体任务、活动安排,督促专家履行义务、遵守工作规则和廉洁纪律。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负责专家资格复审、解聘、信息发布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程序
第八条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享有一定声誉;
(四)在本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一般在宜昌范围内工作或生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六)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
(七)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并且在全市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或属于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山岳救援、水下救援、井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
(八)申请成为应急管理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在专家选聘范围。
第九条专家实行选聘制,任期3年,选聘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组审查后可续聘。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选聘应急管理专家信息,明确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应急管理专家的人员,如实填写《宜昌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1),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市应急管理局申报;
(三)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四)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提请专家资格审查组审定;
(五)经审定聘用的专家,录入专家管理系统,市应急管理局发文公告。
第十条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名单从专家库中移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三)因身体条件、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专家工作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根据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规章、技术标准以及应急管理专项工作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四)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调查的技术工作;
(五)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技术交流;
(六)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
(七)参与各项应急管理行政许可等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工
作;
(八)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九)参与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应急管理方面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应急管理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中,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调配单位组织的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工作中不参加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等;
(五)接到专家工作任务通知后,应及时报所在单位同意,若所在单位不同意,应立即向专家使用单位反馈信息。
(六)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七)参加应急救援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委派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检查(评审);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三)单一任务同时使用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
(四)专家本人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专家本人与被检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调配使用专家
第十五条调配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选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杜绝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专家调配使用。
(一)需专家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使用科室按照需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使用科室与专家所在单位联系商请予以支持,或直接与专家商定有关事宜;
(三)使用科室填写《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单》(附件2),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专家调配使用。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别紧急任务时,可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使用科室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使用省应急管理专家和其他部门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八条使用科室在带领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地下矿山安全检查等风险较高的工作之前,应请专家在《应急管理任务单》(附件3)签字,并由使用科室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任务委派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开展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专家开展专家工作时与任务委派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专家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专家经费。
(一)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聘请专家授课、开展评审活动,专家费标准按照《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聘请专家开展工作调研、安全检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其他活动,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标准:省级专家1000元/人·天,市级专家500元/人·天。专家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报销附件应提供专家使用申请单、专家经费报销审批单、专家经费发放单、发票等凭证。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随机关出差人员按照《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五章 专家共享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技术职称、专业特长等)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查询。
第二十二条其他单位使用市应急管理专家时,在专家库中自行查询、选取、商请、联络,专家差旅费、劳动报酬等按专家使用单位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对专家使用期间的廉洁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时,使用科室要加强对使用专家的管理监督。工作前,向专家告知应遵守的相关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室认为专家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专业能力、责任心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填写《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问题反馈表》(附件4)交指挥中心。
第二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依据使用科室反馈的问题及其他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对问题突出的专家,提出处理意见报专家资格审查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任务对象单位、使用专家单位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监察等部门举报。专家收受任务对象单位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1 年内 3 次不能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
(二)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的。
(五)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或利益输送;
(六)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
(七)应当知道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印发的《宜昌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宜安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宜昌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2.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单
3.应急管理任务单
4.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问题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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