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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当阳市村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9-20 加入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村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nb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村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当阳市村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畴。村级项目主要指以村级组织为主体实施或资金落实到村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资金范畴。村级资金包括村本级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村民筹措资金(筹资筹劳等)和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

第四条  总体原则

(一)统筹项目,提前规划。村级组织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村民意见、充分考虑村级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村级债务的基础上,对项目实行超前谋划、建库管理、分年统筹、有序实施。

(二)整合资金,量入为出。到村资金除上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特殊资金外都应纳入资金统筹整合的范畴。

(三)民主决策,群众监督。村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严格遵循 “四议两公开”程序,即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权属管理。村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实施”。村级组织承担村级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办事处)初审、市级审批”的程序建设项目库,编制好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年度项目的申报;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等。镇(办事处)政府(行政)是辖区内村级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村级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村级组织每年10月底以前报送次年项目建设(立项)规划,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名称、类型、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镇(办事处)政府(行政)对村级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初审通过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村级项目规划纳入市级规划方案的,镇(办事处)村要及时调整。

第七条  项目遴选。村级当年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在立项程序规范、建设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群众参与度高的项目,逐项推进,分步实施。

第八条  预算评审。项目批复后,村级组织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聘请专业机构编制设计图纸及造价预算报告书,报镇(办事处)审批后进入评审程序: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镇(办事处)组织评审,5万元及以上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第九条  项目招标。项目评审后,村级组织根据建设规模进行工程招投标,其中:村集体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在镇(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有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投资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下的在镇(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投资15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或按市政府审批的意见办理。工程招标公示结束后应及时签定合同、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市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第十条  项目监督。村级项目实施应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可向镇(办事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派专人参与质量监督,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或项目资金管理有具体要求的应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全程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镇(办事处)财政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项目资金名目、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要求,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工程建设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项目竣工后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村级组织提出验收申请,镇(办事处)政府(行政)牵头,组织施工方、村“两委”及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镇(办事处)财政所和市相关部门代表进行项目验收;对整合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须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均须签字确认。工程竣工决算后及时录入村级固定资产台账,并对项目进行“销号”。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村级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量,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或变更工程量的,必须经镇(办事处)政府(行政)和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增加工程量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的10%、增加总额不超过2万元,并必经评审决算程序,增加工程量超过中标价的10%以上或者增加工程量超过2万元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擅自变更、未批先建增加的工程量和造价,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并对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投资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镇(办事处)组织决算审计,投资额5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审计局组织决算审计。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镇(办事处)财政所履行村级项目资金监管职能。项目直接下达到镇(办事处)、村的,资金一律下拨到当地财政所。镇(办事处)财政所设立村级项目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在审核拨付村级项目资金时,要做到议事程序、评审材料、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报告、竣工决算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工作协调。市项目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镇(办事处)政府(行政)加强沟通协调,提前告知村级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最迟于每年3月底将项目下达到镇(办事处)、村;加强对村级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项目建设正常推进。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镇(办事处)政府(行政)、村级组织要高度重视村级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项目申报材料、项目预决算、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资料、建设前后及项目公示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项目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村级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村级项目建设负全面责任。村级组织不得虚构项目套取、骗取项目资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承包本村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得虚报冒领或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村级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镇(办事处)政府(行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凡虚报冒领或套取项目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市政府对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村予以通报表扬,项目资金予以优先安排;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违规使用资金经审查属实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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