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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04 加入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当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7日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城乡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城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宅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城区范围是指《当阳市城乡总体规划》已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发展预留用地及规划区内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具体范围在当阳市城乡总体规划、各景区和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建住宅,是指规划城区范围内城乡居民、村民在其住宅用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供个人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辅助、附属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城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自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省、宜昌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须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章规划管理政策

  第五条规划城区内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安置的规划居民点外,禁止农(居)民新建个人自建住宅。

  第六条规划城区内原有个人自建住宅,实行禁建区、控建区两类进行管理。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禁建区:规划城区内城市主次干道路及对外公路沿线两侧、工业园区、风景区和已纳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

  2.控建区:禁建区以外且未纳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区域。控建区内经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个人住宅,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划要求恢复性建设。

  第七条规划禁建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房,可以申请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对其土地及房屋进行收储、征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购买安置房。对其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后予以收储、征收,按照“分头评估,差价结算”的原则,购买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安置房或其他房源,原则上所选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的房屋重置成本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按市场价格结算。

  3.居民自建。所在地在规划城区外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居民点的本村村民,可以到居民点自建安置。

  第八条禁建区内个人自建住宅征收安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地村(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

  2.调查。所在地村(社区)、办事处组织对申报人及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审定安置对象资格,由办事处将调查情况及提出的分类处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定。市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踏勘。联合踏勘后,市住建部门对规划限建范围及分类处置方式进行审查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及性质进行审查确认;市房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征收。凡经审定的安置对象,由市征收办组织对其房屋及宅基地或住宅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拆除,涉及收储的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储管理。

  5.安置。

  (1)凡经审定的房屋安置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村(社区)、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安置过渡期间的居住问题。

  (2)对房屋及住宅用地征收后,按照审定的分类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进安置房安置的,由市房管部门提出安置建议,所在办事处负责签定协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自建安置的,由所在村、办事处提供迁移规划城区外居民点的宅基地,并签定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个人自建住宅的审批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城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或维修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建设:

  1.申请对住房进行维修的;

  2.控建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申请恢复性重建的;

  3.因规划禁建、项目征收、分户后缺房的本村村民申请在规划城区外居民点内自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申请到规划城区外本村居民点内建房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享有该组织成员权利,并承担该组织成员义务;

  2.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3.因规划禁建、项目征收而未获得其他方式安置的;

  4.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自建住宅的审批程序和审批要件:

  审批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和办事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再递交至各辖区住建分局受理审查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审批要件:

  1.书面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5.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6.对房屋维修的需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认定书;

  7.对他人可能产生影响的,需提供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或协议书;

  8.在居民点新征地建设需提供所在村公示材料,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9.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的意见,办事处的初审意见;

  10.符合建设要求的建设图纸,重要地段项目需提供效果图;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建设工程红线图、规划审批单等)以公示牌的形式予以现场公示。

  第四章自建住宅的管理

  第十三条市住建、国土资源、房管、城管(行政执法)、财政、城区各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规划居民点和村庄规划修编的技术指导;安置房、公租房、居民点等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城区内个人住宅建设或维修的规划审批及审批后监管工作;规划禁建区范围的确认和安置房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查;安置房、公租房、居民点等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2.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规划居民点、安置房、公租房等项目的征地和土地手续审批工作;评估收储规划禁建户住宅用地并管理已收储的土地;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个人自建住宅条件。

  3.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公租房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组织对规划禁建户房屋的评估、补偿、征收,并对所征收房屋的拆除进行行业管理;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个人自建住宅条件。

  4.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巡察规划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参与建设工程的放验线;依法查处规划城区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

  5.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规划城区内房屋征收户和规划限建户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工作。

  6.城区各办事处主要职责:落实规划城区外居民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规划限建户和危房户进行政策宣传,负责维护稳定和临时安置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察监管和查处工作;对辖区内个人建房资格进行审查;对各村(社区)应履行的监管职责进行考核。

  7.城区各村(社区)主要职责:规划城区外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对规划城区外居民点、安置房入住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巡察和监督辖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行为;配合市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的;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规划许可或者超越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安置房、公租房、居民点等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的;违反程序和规定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对住房宅基地不按规定审批的;对本辖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未按照规定职责完成规划禁建户住宅用地评估收储的;对已收储的土地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3.市房产管理局:未对住宅评估补偿标准严格审核的;未按照规定职责完成对规划禁建户房屋的评估、补偿、征收的,对征收房屋未进行拆除及有效管理的。

  4.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行为巡查不及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监控制止不力,使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违法建设行为不按规定处理的。

  5.市财政局:对土地、房屋补偿资金调度不畅的。

  6.城区各办事处及各村(社区):辖区内各居民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致使无法启动建设的;因工作和宣传教育不力,辖区内经常出现违法建设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辖区内个人建房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监管不力或隐瞒不报,消极对待并制止不力的;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未按要求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规划城区内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程序自建个人住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办法》(当政发〔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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