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纲要
栏目: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6-01-07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纲要
日期:2006-01-07 12:47来源: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纲要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加快发展的意见
  (宜昌市联社一届三次社管会2004年2月26日通过)

    近几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全国总社和省社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以重置职工身份、重组企业资产、重塑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改革,实现减人、减债、减负,推进“三社三会三化”建设,打造绿色供销社,创新为农服务体系,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全市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功能逐步恢复,社有资本结构逐步优化,企业的实力与活力逐步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为供销社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供销社实际,对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2004]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和全国总社、省社关于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文件精神,以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主线,以县级联社改革为重点,以优化社有资本投资结构、增强供销社生存与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发展开放性、社会性、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方向,全面推进“四项改造”,创新供销合作社体制和机制。通过创新,彻底消除束缚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一切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带动作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的牵动作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作用,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优化社有资本结构,体现合作社价值和原则,不断增强供销社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坚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在稳定的基础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确保稳定,在改革、稳定中加快发展。
    二、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全面创新市级联合社体制
    (三)联合社体制创新的目标,就是真正成为能够代表和服务于社员及成员社,职责明确、高效运转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改造联合社,首先必须实行社企分开,最根本的是社企职能分开。在科学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明确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联合社只行使作为企业的投资者的职能,对投入企业的社有资产进行监管,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明确到位的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对企业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
    (四)实行开放办社,创新联合社组织体系。联合社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敞开大门,广泛吸收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等各种流通中介组织加入进来,或为其提供服务,使之成为不仅包括供销合作社,还包括其他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真正“合作社联合社”。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吸收成员社,成员社既可以是原有的下级社,也可以是新加入的某一联合社;既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综合性合作社。凡是具有合作制特征,具有合作制发展倾向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自愿加入某一级联合社,成为其成员社。要扩大合作社发展的领域,打破行业、城乡界限,凡是能为弱小者服务的领域,如消费、住宅等,都可以发展合作社。
    (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转变联合社职能。实行社企分开后,联合社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要强化指导职能,对系统的改革与发展进行有效的指导与帮助,引导、组织和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流通中介组织;强化协调职能,促进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及时反映广大农民群众和各成员社组织的要求和呼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强化监督职能,引导和督促各成员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认真贯彻政府的有关政策,行使出资者的职能,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强化服务职能,上级社要为下级社和社员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六)按照精干、高效原则,改革联合社机构。适应联合社职能转换的需要,积极推进联合社机构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联合社应分设社务管理机构和资产运营机构。社务管理机构要集中精力搞好合作事业的发展规划、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资产运营部门机构要集中精力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其保值增值。联合社要坚持民主办社,加强民主管理,在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及其领导机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社员代表参加,增强农民社员的参与度。联合社要精简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规定,市联社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以全面履行联社职能为主线,加快县级联社改革的步伐
    (七)明确县级联社的职能定位和改革目标。县级联社是供销社改革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必须切实抓好抓出成效,以适应社属企业、基层社改革和为“三农”服务的紧迫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和国务院国发[1999]5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县级联社具有重要职能,一是县级联社是基层供销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二是县级联社是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三是县级联社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在参与农业产业化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中发挥重要的带动作用。县级联社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理顺社企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推进社企职能分开,一方面面向社会,吸收成员,开放办社,更好地发挥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实现社务指导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促进合作经济发展,使供销社成为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另一方面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行使联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促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转、保值增值、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
    (八)县级联社要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县级联社要打破部门、行业、和行政区划的局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办社,以承认社章、出资入股为基本条件,广泛吸收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购销运输等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在基层社已歇业、破产的地方,引导和组织农民重新办社,使联合社成为开放性、社会化、自治性、自律性的联合经济组织。要切实按照联社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加强成员社民主参与、民主管理。要履行联社职能,加强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争取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县级联社更好地履行职能,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00]64号文件规定,将县级联社机关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九)建立社有资产经营机构。为了更好地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级联社要按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与社务指导职能相对分离,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要求,从联社剥离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部分人员,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对本级所属全部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将本级社全部社有净资产以及基层社歇业清算后的剩余净资产委托给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根据本级社有企业和资产的实际状况,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可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一是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模式。即经政府批准,建立供销社独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主要从事社有资本经营和对社有资本投资经营效果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并参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模式运作。二是社有资本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即在本级社选择一家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势头较好的社有企业,通过注入本级全部社有资本,将其改造成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良好经营基础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成为具有较强调控能力和核心创效能力的母公司,其他社有企业及联社控股、参股公司均成为其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形成以母子公司为主体,包括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建的企业集团体制。母公司既履行社有资产营运和监督管理职能,又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三是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即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较少的地方,实行县级资产一体化管理,可成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联社对社有资本进行专业化管理与监督,并可根据社有资产优化重组的需要,发挥一定的调控作用。
    (十)规范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是经联社授权从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社有资本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监督管理主体,是促进社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其基本职能是:代表本级联社享有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产权或股权,依法对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化管理和运作;代表本级联社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向出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和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独资、控股企业经济效益或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签订考核目标责任状,并决定对经营者的考核与奖惩;审查批准独资和控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制定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决定社有资本重大投资项目,并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财务报表编报等。
    四、以助农增收为核心,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十一)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社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以社有资产出资或以技术、管理、人才、信息等无形资产参与,同广大农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共同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与农民重建经济利益共同体,以专业合作社改造基层供销社,对农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自办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其自愿、承认供销社章程的前提下吸收成为各级联社的成员社。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依其性质进行工商登记;参照全国总社印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范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吸收社员,明晰农民社员及其他出资主体的出资份额和产权归属。社员以出资入股金额为限,与合作社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合作制原则和社章规定,参加合作社民主管理,享有社员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断提升专业合作社的档次和实力,增强服务功能和带动力。
    (十二)大力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可以在原基层社分社、分支店、双代店、庄稼医院、综合服务站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经营服务范围,规范经营服务标准,将其改造成为综合服务社,成为基层供销社或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广泛吸收村委会、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和广大农民出资参与,按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共同兴办综合服务社,成为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农村村级经济组织,构筑根植农村,面向农民、上下贯通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络。综合服务社要开展全方位、系统化、多功能服务,应努力做到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逐步办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十三)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和联合会。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农民增收,加强联合与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市县(市)区联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因势利导,积极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立足资源优势,依托供销社或专业公司,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为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在承认会章、缴纳会费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大户入会,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连接农户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农民进市场的带头作用。根据我市农产品开发和市场流通需要,市社要在继续抓好宜昌市农业资产资料协会、宜昌市烟花爆竹协会、宜昌市再生资源协会和和枝江市棉花行业协会的同时,将宜昌市供销合作经济技术学会更名为宜昌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再发起成立宜昌市农副产品协会、宜昌市农民经纪人协会等涉农市级行业协会,广泛吸收各级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社属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农民纪经人参加,更好地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五、以推进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十四)分类改造基层社。按照“产权多元、机制灵活、形式多样、管理民主、布局合理”的要求,实行“三个一批”改造,即对资产状况良好、业务较为正常的基层社,实行产权多元化改制一批,组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按社有资产控股或相对控股,基层社主任持大股,职工参股的办法进行改造;对一些规模小、没有业务经营和效益、收支不能平衡只保留牌子的基层社撤并一批,按经济区域组建中心社,以强带弱;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社,破产退出一批,以发展专业合作社替代基层社,走公司+专业社+农户的产业化路子,开展为服务和相关业务。把基层社真正改造成为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改造成为现代流通网络的销售终端,改造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服务载体。
    (十五)积极推进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者持大股。要适应市场的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社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双向融合,改革社有企业一股独大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社会资本互相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通过改革,使骨干企业转制成为供销销社参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使中小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或其它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使一批企业或企业的社有资产转让或租赁给其它企业或经营者。要实行改制范围、参与股东、改制形式三放开,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外资、国有、民营企业和系统内外的经营者参股、控股供销社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因社因企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切忌“一刀切”,不能“一卖了之”,应按照抓大强大、放小活小、有进有退原则对社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造,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或者退出。通过改革,要建立一批供销社相对或绝对控股的为“三农”服务的创效龙头企业。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一般企业,对不具有经营优势的小企业,可通过资产出售、资本置换、社有资本全部退出,改制为职工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净资产为零和资不抵债、难以维持生存的困难企业,可依法歇业或申请破产。
    (十六)规范社属企业的改制工作。社有企业改制,应参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供销社社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各级供销社组织制定和审批。严格把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界定社有产权关, 明确供销社在改制企业的所有者的权益,确立供销社在其独资企业和参股、控股公司的出资人身份,建立出资人制度,行使好出资人职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由同级联社核准。各级供销合作社管委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表,享有所有者权益。各级联社管委会要加强对本级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和保护严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划拨、平调社有资产。参加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产权的各个工作环节,严禁“自卖自买”社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陷入困境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产权。社有产权不得按低于净资产出售,严防社有资产流失。要立足于从整体上盘活社有资产,搞活社属企业,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七)推行有关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供销社企业的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和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各类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推进再就业工程。
    (十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要明确供销社或社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出资人权益,供销社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要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形成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十九)推进联合社与所属棉花企业实行社企分开。对重新登记和改制的棉花企业,本级联社按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后确认的社有净资产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委派出资人代表和董事、监事,确保供销社对棉花企业的出资保值增值。
六、以社有资本优化重组为途径,构建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二十)推进系统内各级供销社之间的联合与重组。各级联社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托管、划转、相互参股等方式,推进系统内的联合与合作,构建有规模有实力的联合社和企业集团,促使社有资本向系统内的龙头社和龙头企业集聚,壮大资本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成为带动全市供销社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十一)推进供销社社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优化重组,构建各种经济成分互相融合的开放性、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要突破地区、系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供销社及社有资本在农村经营服务领域的优势,大力发展与村委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联合与合作,吸收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本投入,优势互补,结成利益共同体,重构开放性、市场化、社会化的经营服务体系。
    (二十二)积极推进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络的优化整合,构建服务“三农”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要以供销社控股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烟花爆竹、中药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或农产品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连锁总部和配送中心,对供销社现有的经营服务网络进行整合,实施“小超市、大连锁”战略,积极在城乡发展一批自营连锁店和便民超市。采取合资、合作、合伙及其他形式,吸收农村村级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等一切可以利用的经营主体加盟供销社连锁经营网络,发展加盟连锁、合资连锁、合作连锁、自由连锁等多种形式的连锁店,促进供销社连锁经营网络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农村流通现代化。坚持办好《三峡供销合作网》,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信息服务网络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二十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经济新体制、新模式,是关系到供销社生存与发展大局的系统工程,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管,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具体抓。要紧密结合本社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依法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对平调和无偿划转供销社资产、强制社有资本退出经营领域、侵犯供销社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抵制,并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妥善解决。必要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依照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员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加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德治社”和“以法治社”,加强诚信服务和文明行业创建,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培育和用好各类人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干部职工从事供销合作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法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加强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合作经济理论和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供销社的社会影响。
    (二十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落实有关政策。各级供销社要主动向当地党政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向政府报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实施方案,把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改革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国务院国发[1999]5号、中发[2004]1号文件和省政府鄂政发(2001)16号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鄂发(2003)5号《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宜府发[2002]20号批转《市供销社关于继续深化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有关支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降低改革成本,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为供销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改革和发展顺利推进。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