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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9-01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经济合同管理质量和履行效率,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包括水利规划、勘测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经济合同管理质量和履行效率,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包括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科研咨询、科研和课题研究;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水质监测及水资源保护,水保监测,防汛通信及报汛,软件及信息化服务,专用和专项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改造、绿化;物资采购、财产租赁及物业管理,财产保险,水利宣传,招标和采购代理等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水资源管理中心、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水利信息中心、水利技术推广服务站等直属单位。
  第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凡对外发生经济活动,且符合签订经济合同条件和要求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事先落实经费来源。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执行。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
  对于无经费预算或未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洽谈、起草和签订经济合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应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职责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承办主体,应根据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和权限确定。机关各科室应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是经济合同承办主体和履行部门(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具体负责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负责经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工作;负责合同签订事前调查、合同洽谈,拟定合同预算金额;负责起草、拟订合同文本;负责办理合同会签、款项支付报批手续;负责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合同的履行、执行效果分析、组织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合同纠纷及违约责任赔偿处理;负责合同文书和资料的整理移交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经济合同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协调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负责经批准实行公开询价项目的采购及督促合同的签订;协调、参与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工作及合同签订;负责合同有关经济性条款的审查;负责合同项目预算控制、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好合同价款执行情况统计等工作。
  (三)建安科负责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方案的审核或备案,负责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和参与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经济合同会签审批、合同文本签字手续的审核和加盖单位公章;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编号,合同资料的登记和存档工作。
  (五)监察室负责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九条  经批准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实行部门询价采购的项目,由规划财务科会同承办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并按规范的文本格式签订合同;经批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规划财务科、监察室、建安科等有关科室共同组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比选、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经共同签字确认后,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经批准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由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规划财务科、监察室、建安科等有关科室协调配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采购或招标,在收到中标单位通知书后,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除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另有规定外,凡经济活动单笔业务金额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2万元以下的经济业务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和财务审批管理制度规定,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订简易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各类合同文本格式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由合同双方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签订时间;
  (二)合同标的内容、数量、单价、质量或技术指标的具体要求;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价款、计算依据和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
  (五)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及金额;
  (六)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金额;
  (七)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应提供的经济担保、抵押等合法证明;
  (八)承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职务或职称;
  (九)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或方法;
  (十)其他应在合同中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对方的法人资格、业务范围、经济状况、履约能力、法律诉讼、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无问题后,再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的具体内容、质量保证、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时间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及赔偿、合同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并与对方进行洽谈,确保所签合同完整、合法有效。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严格实行内部审批会签程序。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合同签订审查关口。其程序如下:
  (一)局直属单位:经济合同正式文本完成后,合同承办单位填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规划财务科审核签字,再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查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
  (二)局机关:经济合同正式文本完成后,合同承办科室填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规划财务科审核签字,再报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查签字后,由局长审批签字。
  为了提高工作效能,经济合同可以采取集中审查会签方式。由局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召开合同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集中审批会签。
  (二)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会签科室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应认真履行审核、审查职责,在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中分别签明审核、审查或审批意见。
  1、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重点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及主要条款,对方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权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核;
  2、规划财务科重点对合同涉及的经济条款,付款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3、分管业务领导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4、分管财务领导、局长根据合同承办单位、会签科室和分管业务领导的审核、审查意见,最后确认审批签字。
  (三)合同承办单位除提供《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和合同正式文本原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文件;对于新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政府有关领导、发改和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批件;
  2、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件和确认函件;
  3、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提供招标备案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4、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应提供单一来源论证、预算审查结论等有关资料;
  5、实行部门公开询价的,应提供公开询价结果等有关资料;
  6、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批会签手续完成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一)局直属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局机关:由局长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局长签发《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经济合同法人代表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为了方便合同签订,提高合同签订效率,按合同金额实行分级签订的办法:
  1、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局长授权科室负责人签订;
  2、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局长授权分管领导签订;
  3、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局长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洽谈前或谈判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员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与合同对方主要管理层人员或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合同谈判公正公平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确因工作需要,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及时组织合同实施,并督促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明确一名合同经办人员,具体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定合同履行进度表,及时掌握合同完成的进度、质量、款项支付等情况,妥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对方不履行合同等单方面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局长汇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会签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款项支付严格执行支付审批程序。合同承办单位申请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填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经济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连同对方提供的合法票据,由承办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签字,送规划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查签字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后,规划财务科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方式和相关合同附件进行复审后,转局会计集中核算监管中心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预付款按建设单位规定的标准或合同双方约定执行。涉及商品购销、服务合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支付预付款项;同时合同条款应明确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在支付合同款项时予以扣留。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款项支付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结算价款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执行,严禁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规划财务科根据经济合同相关支付条款和支付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一)按要求签订而未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补充、变更合同)或未经审批会签的合同;
  (二)发票不合规、收款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不一致,而未提供代付款书面证明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审批手续或签批手续不全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合同履行完成,但未办理项目验收手续或验收手续不全的;
  (六)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及其他不符合支付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单位要把好验收关。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单项或全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科室对合同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验收,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授权,一律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先由对方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签字盖章,合同文本超过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经济合同涉及担保条款的,担保人或第三方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严禁以传真、信函等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七日内将合同正本各一份分别送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涉及经济合同有关的协议、纪要、文件、图表、传真、函件等所有资料都应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涉及合同的有关文书、传真件、图表、电函、技术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整理后,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保证合同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档案室应建立经济合同资料的出借和领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作为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涉及合同的相关单位、科室和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明确财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核定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妥善进行处理,不留后遗症。因合同对方未严格履行合同等单方面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督促对方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经济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审查会签相关科室未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情况、未按规定处理合同有关问题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应追究各相关负责人及合同承办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受贿索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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