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核实和认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过程中实行公示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拟核销的资产在经中介机构审评后,将审评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拟核销的资产科目、具体明细、金额以及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市国资委,电话号码为6256017,6256352。
三、公示期限为7天,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公示地点必须设在企业内部职工较为集中的醒目处,且不得少于两处。
五、公示期满后,必须提供公示现场照片、相关资料以及职工反馈意见。
六、对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全部交由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处理。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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