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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实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公示制度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1 加入收藏
市国资委关于实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公示制度的通知宜市国资统评〔2010〕5号市属各有关企业: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核实和认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过程中实行公示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企业拟核销的资产在经中介机构审评后,将审评结果进行公示。

市国资委关于实行企业资产损失           核销公示制度的通知

宜市国资统评〔20105

市属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核实和认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过程中实行公示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拟核销的资产在经中介机构审评后,将审评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拟核销的资产科目、具体明细、金额以及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市国资委,电话号码为62560176256352

  三、公示期限为7天,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公示地点必须设在企业内部职工较为集中的醒目处,且不得少于两处。

  五、公示期满后,必须提供公示现场照片、相关资料以及职工反馈意见。

  六、对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全部交由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处理。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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