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编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栏目:宜昌市委编办-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5-28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宜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宜办发〔20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打造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一、接待范围(一)上级部门来宾。(二)外地及本市各县(市、区)对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宜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宜办发20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打造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外地及本市各县(市、区)对口部门来宾。

(三)到我办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四)会议、培训和重大业务活动。

(五)其他持有公函的公务活动。

二、用餐地点及标准

(一)用餐地点。

1、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接待和会议定点饭店;

2、根据接待对象的远近、级别、人数等具体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的接待地点。

(二)接待标准。

1、工作餐:

   早餐:10-20元/人;

   中晚餐:30-50元/人。

2、公务宴请:60-80元/人。

以上标准不含酒水,酒水费原则上不超过餐费标准的30%。中餐不安排酒水。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办予以支持的,应事先由负责接待科室或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三、审批手续办理

一般性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参加接待人数和费用预算,到指定地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口头请示同意后,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重要接待、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开支额度较大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综合科按集体研究意见执行。

四、物品采购和领用

接待物品由综合科统一采购和保管。采购前填写采购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所需酒水等接待物品,由经办人持《公务接待审批单》到综合科领取。综合科做好领用登记,领取人签字。特殊情况可先领取使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五、费用报销

接待费用的报销,实行对方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四证合一”制度。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会计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四证”不全的,不予报销。接待费用一般应于当时结算,最迟不超过当月。

采购接待物品报销时,需提供采购清单和税费发票。

主管会计要坚持原则,对各类接待费用进行认真审核登记、按月统计,每月底将发生结果报本办领导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

六、实行主办负责制

接待过程中,谁主办谁负责,除按上述制度条文执行外,必须同时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宜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 委 编 办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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