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等十五部委联合发文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
栏目:宜昌市委编办-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8-01
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央编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五部委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央编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五部委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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