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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2]4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03-30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强化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9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约谈对象。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县政府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约谈事由。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事由: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本行政区域内连续6个月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3、对群众举报或县及以上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县政府、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对县政府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事由:

  1、本行业(领域或单位)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认真查处所辖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对群众举报或县及以上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县政府、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被约谈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汇报导致约谈事由产生的原因(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

  主持约谈的领导和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约谈组织。约谈由县政府委托县安委会负责组织。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参加,并可根据情况邀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

  对被约谈的乡镇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县政府县长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约谈;对乡镇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或委托县安办主任进行约谈。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约谈事项的严重程度书面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需要参加的单位和人员。书面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责令约谈对象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情况,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附件2、兴山县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主题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通知

抄送:县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月18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下载: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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