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
为规范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适用本公告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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