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日臻完善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10-30 加入收藏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日臻完善
日期:2008-10-30 10:0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台 的第一部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外商投资法,它开启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历史,拉开中国改革开放大幕。   
    改革开放后,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很大进展,截至2007年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2.5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7500亿美元,连续15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全球500强已有近480多家在华投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近1200家。   
    我国利用外资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得益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所确立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政策及相应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这对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制订进程1.1979~1992年:初步制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拉开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大幕。1983年9月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外资企业法》的颁布,从而表明中国不仅允许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同中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也允许他们来华设立独资企业;1990年发布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86年和1987年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从而最终解决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依的状况,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990年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正,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诸如不对合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外商可担任董事长,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等规定。为了吸收外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1990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1991年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把涉外企业的税法合并,同年国务院公布其实施细则。   
    2.1992~2000年:对外开放扩大,调整外资政策   
    1992年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7月颁布了《海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1993年修订的《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1994年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1995年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7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9年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   
    3.2000年以后:为加入WTO和履行承诺而进行的法律政策调整   
    为了表明我国能切实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使国内立法与WTO规则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两法修正案,大幅度地取消了对这些企业的限制性规定。200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决议。同年7月国务院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之后有关部门又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进行了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取消了要求《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关于“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其他半成品等物资时优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修改了《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其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规定;取消了现行法律中涉及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对部分以前禁止外商介入的领域开始解禁,其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电和垃圾处理等公共事业第一次向外资敞开了大门。此外,还对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职工、保险、工会以及合营各方争议解决等问题做了修改。   
    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对外商投资方向进行控制和引导,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修订为《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国务院有关部委于2002年、2004年和200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3次修订,后两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重点是鼓励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严格控制外商投资“两高一资”领域。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外商投资方式与领域的变化,2000年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3年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3年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将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的25%税率,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6日发出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系与形成特点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200余部规格不一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引进外资的行业和地域不断拓展,我国修订和新制订了大批外国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从我国的外商投资法立法主体分包括:一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如《宪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我国参加与缔结的投资协定,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我国与1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86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三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四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等。五是各省市区制定的地方法规,如《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等。
    
    在外资法律法规的内容上,主要包括:投资范围、外资审查、资本构成、出资比例、投资期限、原本及利润的汇出、征税及税收优惠、经营管理与劳动雇用、国有化与征用、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   
    
    从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适用上可分为:基本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适用于生产性投资的单项法规规章,如《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等;适用于合作开发方面的法规,如《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规章,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具有的四个特点: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关系是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第二,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第三,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第四,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利用外资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新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