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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5-08-18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日期:2005-08-18 17:1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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