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 ||||||||||||||||||||||
2005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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