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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宜昌城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宜市民政〔2013〕94号)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11-28 加入收藏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3号)决定,确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标准4760元/年/人(其中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不低于供养标准的70%),分散供养标准3340元/年/人(其中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不低于供养标准的70%)。宜昌市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3号)决定,确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标准4760//人(其中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不低于供养标准的70%),分散供养标准3340//人(其中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不低于供养标准的70%)。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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