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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 “农资放心店” 创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3-26 加入收藏
宜农规字〔2010〕1号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农资放心店”创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工商局、商务局:为加强全市农资市场管理,引导农资经营者守法诚信

宜农规字〔20101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 “农资放心店” 创建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工商局、商务局:

为加强全市农资市场管理,引导农资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农资放心店”创建评比活动,积极探索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督机制,通过创建活动,一大批“农资放心店”发挥了辐射示范作用,农资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增强,消费者对农资市场秩序的满意度逐年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农资放心店”创建评比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了《宜昌市创建“农资放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宜昌市农业局  宜昌市工商局  宜昌市商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 “农资放心店” 创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十佳农资放心店、农资放心店(以下统称“农资放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农资放心店”的监督管理,发挥“农资放心店”的示范辐射作用,引导经营者售真货、搞服务、树品牌,促进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建立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资放心店”,是指本市范围内,经营条件较好、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核、验收、评定、授牌的农资经营企业(门店)。

“农资放心店”创建活动应当坚持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放心满意的原则。

第三条 “农资放心店”经营者应守法诚信经营,发挥表率示范作用,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建议、批评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确实履行服务承诺,确保商品质量合格,维护“农资放心店”的良好声誉。

第四条  各级农业、工商部门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指导经营者开展“农资放心店”创建,切实加强“农资放心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资放心店”实行自下而上申报推荐、两年综合评定一次、日常监督摘牌淘汰等动态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资放心店”在商品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消费者投诉、优质服务等方面能让顾客放心的品牌和形象。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宜昌市创建“农资放心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工商局、商务局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具体负责“农资放心店”的管理考核、跟踪监督、复查审核、投诉处理、命名表彰、授匾奖励、处罚摘牌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要明确创建“农资放心店”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农资放心店”申报、推荐和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创建“农资放心店”活动的企业(门店),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讲诚信,重承诺;讲质量,重服务;建立健全进、销、存货台帐,改善企业服务设施,达到“农资放心店”的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农资放心店”申报创建的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和农资经营许可证齐全、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开业时间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消费者满意度高;

(二)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农资经营的文化技术条件,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标识和使用方法,掌握农事生产知识,具备记录台账能力;

(三)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储设施配套;营业区、生活区分离,店面整洁卫生,通风明亮,店容店貌良好;

(四)与监管部门签定质量责任书,有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承诺书、过期商品下柜制度、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自律制度上墙张贴;建立商品进、销货台帐和销售信誉卡;台帐记录真实详尽,帐、卡、票统一;

(五)商品按照品类划分区域、分品种摆放,样品和零售商品有陈列货架和柜台;在售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不误导;

(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商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确保销售的商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过期变质商品及时下柜,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召回;

(七)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所退(换)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应予以退款或更换;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八)积极参加行政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春、秋两季主动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供农资销售、储备情况及主要品种的价格,为政府指导农业生产提供参考。

第十条“农资放心店”申报、推荐、评定程序:

(一)创建活动当年初市创建办向县市区农业、工商、商务印发申报通知,县市区创建办应将“农资放心店”创建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推荐评定办法向农资经营户公开;

(二)符合“农资放心店”创建条件的经营者,向辖区工商所申请,填写《宜昌市创建“农资放心店”活动申请表》;

   (三)工商所接到申请后,与农业部门相关单位科室一起深入实地检查,广泛听取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向县(市、区)创建办呈报“农资放心店”推荐名单;

(四)县市区创建办应对照“农资放心店”的考核标准,指导企业开展自评和整改工作,组织检查、初评,次年第三季度向市创建办推荐“农资放心店”参评名单和相关材料;

(五)创建活动当年底市创建办组织考核验收专班进行检查验收,将侯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查确认,并通过一定形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工商、商务局联合发文表彰并授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资放心店”申报、推荐、评定过程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创建办要建立与健全“农资放心店”管理数据库,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简报、墙报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创建活动动态和“农资放心店”的典型。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所)具体负责“农资放心店”日常监管,实行片区责任监管制。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工商12315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农业12316(农业110)和监督维权员的作用,监督“农资放心店”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农资放心店”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创建办对已获得“农资放心店”荣誉称号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已经不具备“农资放心店”标准、发生重大农资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市创建办同意后随时摘牌,取消称号,由辖区工商所负责收回牌匾,除去店面标识。

第十五条  不定期召开创建“农资放心店”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塑造个性化、特色化的优秀创建企业,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农资放心店”的质量。

第十六条 “农资放心店”牌匾由市创建“农资放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保持牌匾的洁净明亮,按照规定悬挂。已经过期“农资放心店”牌匾要及时摘除,交由当地工商所保存。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1231日。

 

 

主题词: 经营   监管   通知


 宜昌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0419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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