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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8-10-24 加入收藏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通知
日期:2008-10-24 15:3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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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服务承诺制度
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贸促会、屠管办: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机关“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宜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近日,局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审核权限的通知》(宜商发[2008]74号)。为了在促进行政提速,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服务理念,强化机关服务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局长办公会议对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行政违诺责任追究制度》等四项服务承诺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商务局承办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来咨询或申办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将所办事项的条件、标准一次性全部告知服务对象的工作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优质高效、快捷便利;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承办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等,并提供办事“明白卡”。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承办人业务范围时,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相关科室或经办人。
四、承办人对不符合办理条件而不能受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和说明,对所办事宜把握不准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应在第一时间请示相关领导,并及时把能否办理原因告知服务对象。
五、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记录存档备案。
六、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因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首问责任制度
 
 一、对群众及服务对象来我局办事,或向我局相关科室咨询了解、反映情况,我局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听电话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来电、面谈的有关人员,不得冷淡应付、躲避或拒绝,杜绝“四难”现象发生。
三、接受面询和接听询问者电话时,应当问清楚来访者需要了解什么、办什么事或找什么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热情地按规定予以办理;一时不能办结的,应向来访者详细说明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对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将来访者引见有关领导和科室。对需要请示领导的事项,应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给予来访者明确的答复。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者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行车路线和办公电话。
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商务局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工作制度。
一、基本要求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和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练掌握相关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既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对办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来电、来访、来信、举报投诉等,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即限时办结责任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主要内容
(一)对以下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各类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审核事项;
2、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5、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各类公文、信函件;
7、其它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事时限要求或市商务局承诺办理时限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办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手续完备、要件齐全且内容符合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自申报之日起视为受理之日。其中,对审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之内。
对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合同章程审批,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事项,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加工贸易审批事项,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设立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典当行及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7、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8、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9、兴建大中型商业网点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鲜茧收烘资格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14、境外投资企业(非金融类)及机构核准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15、机电产品进出口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16、直销企业设立审核,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以下非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外资企业年检,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批发2天,零售即日完成。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典当行年检,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5、拍卖企业年检,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检,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1、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或局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部门汇报。
3、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安排人)。
4、对于各类收文,办公室应在当天送领导批示。要件和急电,应按照领导批示及时送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对于传阅的文件,传阅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阅签完毕并交还保密室。对于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在办结时限内完成并将文件送还保密室;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科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文件送还保密室。
5、信函件(包括电子邮件、各类信访件、市领导批示件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做出书面答复。对不应由本局办理的,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7、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批办、交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8、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如因分管领导或人员外出,可由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领导和人员,按时限办理。
(四)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事务,特殊事务及事项的办理,要本着程序服从效率的原则,经局领导同意,采取先审批、审核,再补办材料的灵活方式,特事特办,要事快办。
三、监督落实
本制度由局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落实。凡因执行本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对直接责任人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行政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市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行政违诺责任。
1、不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标准而不受理、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2、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不依法依规、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的;
3、不及时履行规定的职责,故意拖延,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态度蛮横的;
5、对前来咨询或办事人员不认真接待和受理,不认真解答和处理,态度生硬、脸色难看,言语不亲,服务对象反映较大的;
6、通过电话、网络向市商务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诺行为,情况属实的。
对违诺者的追究结果,将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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