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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几个重点问题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5-31 加入收藏
(一)关于省、市、县三级监管工作权限。在市场准入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权赋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明确需省级审批和备案的审批事项,并在省级审批事项中增加法定代表人表更。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明确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一般性行政处罚措施可由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而较重的注销经营许可、收回批复文件等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层面做出。既有利于压实监管责任、方便灵活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控制执法风险、防止执法权力滥用。(二)关于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小贷监管细则》在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A、B类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更灵活的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其中A类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的资金;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A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湖北省全域。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A、B两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其所在市(州)全域。《租赁监管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在本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另一个方面是外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适用本细则。同时与第十一条关于经营区域的规定相衔接,暂未对跨省展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情况,再依据上位法规,对跨省展业作补充规定。(三)关于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落实。结合《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在《小贷监管细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租赁监管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两类公司报送以及监管部门收取报表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具体要求、时间和内容,以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四)关于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具体规定了各类风险事项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报告时限、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以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等。(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行为,明确其在本细则中的对应条款,并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本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情形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一)关于省、市、县三级监管工作权限。在市场准入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权赋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明确需省级审批和备案的审批事项,并在省级审批事项中增加法定代表人表更。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明确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一般性行政处罚措施可由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而较重的注销经营许可、收回批复文件等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层面做出。既有利于压实监管责任、方便灵活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控制执法风险、防止执法权力滥用。

(二)关于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小贷监管细则》在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A、B类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更灵活的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其中A类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的资金;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A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湖北省全域。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A、B两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其所在市(州)全域。《租赁监管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在本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另一个方面是外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适用本细则。同时与第十一条关于经营区域的规定相衔接,暂未对跨省展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情况,再依据上位法规,对跨省展业作补充规定。

(三)关于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落实。结合《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在《小贷监管细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租赁监管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两类公司报送以及监管部门收取报表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具体要求、时间和内容,以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关于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具体规定了各类风险事项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报告时限、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以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行为,明确其在本细则中的对应条款,并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本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情形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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