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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19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我委起草了《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的需要。2015年,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同步实施改革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立项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方式。执行近7年来,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政策需进一步完善。(二)规范现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需要。根据近年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情况来看,国家、省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考试收费政策适用范围、考务费和考试费的执收主体、成本补偿和标准制定权限、考试单位收费行为监管及有关减免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三)推动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合理降低的需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各类应试人员负担,促进创业创新。顺应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趋势,推动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对考试单位的费用支出形成倒逼机制,促使考试单位自觉降低成本,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考试单位向集约化发展,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中高职教育有效衔接。二、起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及近年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等。三、前期工作6月30日,价格调控处牵头组织召开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完善座谈会,22个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经初步梳理,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收费标准方面,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多年未调整,近年机考普及、防疫需要等因素对考试成本影响较大;二是具体执行方面,部分考试的考试费分成、支出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便捷支付系统对接、电子票据开具等方面不够顺畅;三是规范管理方面,需对部门自定考试分类管理、收费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做好跟踪评估。7月初,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改系统、委内其他处室单位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同时,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沟通汇报,得到指导帮助,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四、主要内容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明确考试收费政策适用范围。明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改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纳入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政策适用范围。(二)明确考务费和考试费的执收主体、成本补偿和标准制定权限等内容。针对目前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成本偏高,有的考试在不同地区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考生对考试收费问题反映较多等问题,拟优化考试费标准分类及制定程序,切实减轻考生经济负担。一是明确考试费中理论等笔试(含无纸化)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每人每科不得超过50元;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试费标准可参照考务费相关规定,不受标准上限限制。二是明确考试费中实践技能操作、面试、口试科目等收费标准因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或相关考试科目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制定或调整的,省级考试单位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三是将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变更为三年。补充规定,考区设在市、县的,考试费分成比例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考试成本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三)细化收费行为监管。一是明确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并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是明确各考试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的同时,也要执行国家、省有关费用减免、退费政策,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是坚持全省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四是针对收费票据、专户管理及第三方平台便捷支付等方面进行细化。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我委起草了《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的需要。2015年,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同步实施改革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立项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方式。执行近7年来,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二)规范现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需要。根据近年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情况来看,国家、省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考试收费政策适用范围、考务费和考试费的执收主体、成本补偿和标准制定权限、考试单位收费行为监管及有关减免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

(三)推动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合理降低的需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各类应试人员负担,促进创业创新应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趋势,推动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对考试单位的费用支出形成倒逼机制,促使考试单位自觉降低成本,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考试单位向集约化发展,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中高职教育有效衔接。

二、起草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及近年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等。

三、前期工作

630日,价格调控处牵头组织召开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完善座谈会,22个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经初步梳理,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收费标准方面,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多年未调整,近年机考普及、防疫需要等因素对考试成本影响较大;二是具体执行方面,部分考试的考试费分成、支出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便捷支付系统对接、电子票据开具等方面不够顺畅;三是规范管理方面,需对部门自定考试分类管理、收费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做好跟踪评估。7月初,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改系统、委内其他处室单位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同时,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沟通汇报,得到指导帮助,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

、主要内容

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基础上,主要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明确考试收费政策适用范围。明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改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纳入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政策适用范围。

(二)明确考务费和考试费的执收主体、成本补偿和标准制定权限等内容针对目前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成本偏高,有的考试在不同地区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考生对考试收费问题反映较多等问题,拟优化考试费标准分类及制定程序,切实减轻考生经济负担。一是明确考试费中理论等笔试(含无纸化)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每人每科不超过50;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试费标准可参照考务费相关规定,不受标准上限限制二是明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面试、口试科目收费标准因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或相关考试科目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制定或调整的,省级考试单位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三是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变更为年。补充规定,考区设在市、县的,考试费分成比例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考试成本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三)细化收费行为监管。一是明确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并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是明确各考试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的同时,也要执行国家、省有关费用减免、退费政策,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是坚持全省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四是针对收费票据、专户管理及第三方平台便捷支付等方面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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