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02
宋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号)和《湖北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湖北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0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湖北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村集体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清淤岁修和损毁恢复,下列小型农田工程设施列入日常管护范围:
(一)水库、堰塘、引水堰、提水站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灌溉、排涝渠系及建(构)筑物、计量设施等;
(三)管灌、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四)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群专结合的原则,科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明晰工程设施所有权,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度,确保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方式
第四条  国家和集体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国有管理单位管理的除外)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受益范围在一个村(社区)内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社区)及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及以上乡镇的,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受益乡镇共同管理。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要充分结合实际,采用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自管相结合等方式有效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村供水公司或成立乡镇级农民用水协会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理,各村(社区)可成立分会或直接向乡镇管护单位选派管护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独立成立用水协会进行管理。
第六条  由县水利、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各类农田水利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验收,完备产权移交手续,移交单位要移交资产台账到乡镇、村。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田水利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与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管护标准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需达到以下标准:
水库、堰塘、引水堰:挡水、泄水、输水建筑物完好,能安全蓄水、挡水;坝面整洁,内外边坡稳定,无沉降、无裂缝;涵洞、溢洪道无淤堵、无渗漏。
提水站: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运转正常、安全可靠。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保持沟渠畅通无淤堵,无明显集中渗漏点;渠道边坡稳定,渠堤无沉降、裂缝;闸门、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高效节水设施:机电设备、控制设备、量测仪表完好,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保持工程完好,无沉降、无裂缝、无淤塞;管道通畅,控制阀门启闭灵活,无漏水现象。
农业供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九条  认真落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要求,即“一份管护档案、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套管护机制”。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护单位收缴的农业灌溉水费及受益主体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分配,对管护责任落实较好的乡镇、村(社区)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  持续推进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收费。
农业灌溉水价按照保障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由各管护单位组织村民代表根据不同的灌溉类型和灌溉方式合理协商议定并予以公示。本着“节水优先”原则,树立水商品意识,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逐步建立节水奖励和超额用水加价机制。
第十三条  农业灌溉水费等各类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督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督导乡镇、村(社区)明确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落实运行管护经费,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履行管护职责。并将乡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制定、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执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并对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水价改革节水奖励及补贴资金。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的审核、下达,指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督导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就明确运行管护主体,确保新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输水通畅、建筑物运行正常。按照建后管护“四个一”要求,将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资产移交,确保每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除田间配套设施外)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运行管护监管制度。摸清农田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工程台账。负责对各乡镇管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各级财政补助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协调跨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组建管护机构和各村(社区)管护队伍,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保障管护机构工作经费。督促管护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管护细则,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对移交的小型水利资产进行确权。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村级管护员制度。负责村级管护员的选择和管护协议签订,每个村(社区)要配置1名及以上管护员。
(二)负责理清工程底数,建立工程台账和工程管护档案。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工程情况、用水户情况、管护人员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村级对移交确权的小型水利资产进行登记入账,纳入“三资”管理范围。
(三)负责组织议定农业灌溉水价,督促管护单位按规定收缴水费,监督辖区内使用各类维修养护资金的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未建立管护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责令改正;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进行处理。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的;
(二)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
(三)擅自占用或破坏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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