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21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十三五期间,兴山县建筑业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建筑业产值税收大幅增长,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持续支持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成为县域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及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十三五”期间,兴山县建筑业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建筑业产值税收大幅增长,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持续支持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成为县域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后出台《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我县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稳定在30家以上,培育和发展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改革后对应甲级,下同)资质企业3家以上,建筑、市政、水利、公路等主要资质类别均衡发展,实现在“十四五”末建筑业年产值稳定在20亿元以上,创税1.5亿元以上,从业人员达到8000人的目标,初步建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化协同发展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

  三、实施意见具体修改内容说明

  1.关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的修改意见

  修改原因:根据企业资质改革的相关要求,对资质等级表述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综合资质的奖励,取消了对贰级资质晋升的奖励。增加了兑现具体时限,避免升级后迁出的问题。

  修改后: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在企业资质升级过程中给予全方位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外来新注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前述标准给予奖励。资质晋升奖励参照该企业在县内实缴税收中地方可用部分标准分五年等比例兑现,县内实缴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低于奖励标准的,参照可用部分全额标准兑现奖励。奖励时限自资质证书发放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兑现一次,五年内县内实缴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低于150万元的,期满后不再延续或补差。采取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资质证书,如后续资质核查未通过以及在本地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前期兑现的应予退还。

  2.关于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修改意见

  增加:扩大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范围,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并逐步向建设领域其他行业(交通、水利等)扩面推广。

  3.关于实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修改意见

  修改原因:增加对外合作的内容,适当增加税收奖励标准,鼓励外地企业入户。

  修改后:鼓励引进外地高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置独立法人子公司,对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采取阶梯式方式给予奖励,第一年以300万元为缴税基数,超出部分参照该企业实缴税收中地方可用部分的30%标准给予奖励,以后每年按过往年度实缴税收最大数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标准每年按10%比例递增(上限标准60%),企业缴税无增量的或低于过往年度的不享受奖励政策。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和外地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承接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作业,县内建筑业企业在本县所缴税收超过300万元的,按上述奖励政策执行。建筑业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县内同类奖励政策。

  4.实施意见其他说明

  关于文件实施有效: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国家及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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