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四上”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四上”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实现“六争创”“六中心”奋斗目标,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在库企业抓增长、达标企业抓入库、后备企业抓培育的总体思路,坚持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现“四上”企业数量增加、活力增强、质量提升,助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奖励内容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首次新增入库,且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四上”企业,以自入库当年起,连续3年参照年实缴税收增量县级实得可用部分按100%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涉及县属国有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按照我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在兴山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新增“四上”单位必须达到“四上”标准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年报库并报送统计年报。
(三)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府项目、政府服务优先向“四上”企业倾斜。
(三)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调整相关奖励资金分配方式。上级部门有财政专项支持的,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上级部门无财政专项支持的,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提升企业培育服务精准度。
(五)本办法由县科技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行“免申即享”落实奖励资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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