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13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激发全区人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激发全区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劳动模范,是指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区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区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区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步中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区劳动模范在辖区内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区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区属事业单位职工;

   (四)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区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坚持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都市工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建设知识性、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聚焦惠民安全等公共服务完善,促进民生福祉改善,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在力促城市形象适配主城魅力,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环境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九)在推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建设,促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区委、区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区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授予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而牺牲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区劳动模范称号。

   第七条区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区劳动模范的评选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经单位和基层工会推荐,由区总工会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区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及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区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有修复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被推荐的区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和区级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区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对命名表彰的区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区委、区政府授予“伍家岗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区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邀请区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支持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区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选送其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创造条件,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区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对生活困难的区劳动模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完善区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区劳动模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有计划地组织区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区劳动模范疗休养费用,由区财政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区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要积极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区劳动模范,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走访慰问区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区劳动模范,及时帮助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区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统筹协调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区总工会负责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区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区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

   (三)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结合各单位职能职责,加强对区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

   (四)区委政法委负责督促社区网格管理员定期走访离退休区劳动模范,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工会)。

   (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区劳动模范享受当地医疗优先就诊和住院治疗的政策。

   第二十条区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模荣誉称号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取消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进行,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区总工会审核并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收回其荣誉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区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失业、离退休、死亡和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原申报单位应当书面向区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区劳动模范奖金由区财政纳入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在我区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县市区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区劳动模范,纳入区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宜伍府办发〔2016〕38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昌市伍家岗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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