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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的解读
栏目: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1-15
2018年3月28日,国家人防办下发了《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对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进行了规范,现就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政策进行解读。一、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018年3月28日,国家人防办下发了《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对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进行了规范,现就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政策进行解读。

  一、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二、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程序及条件。《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也称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享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五、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范围及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要求: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震易发地区的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摔碎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的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重新鉴定。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规定,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律全额免收。

  六、校舍的组成范围。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如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以及设置的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三部分组成。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国家规定需要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基本上属于要降低建设成本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带有很大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因此,人防主管部门对确实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要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程序,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联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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