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8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民宗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湖北省民族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安排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此项资金由民宗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规范分配、绩效优先、权责对等、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安排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根据相关政策和本级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工作需要,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

面,包括:扶持特色产业和手工业、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涉及民生问题的小型项目、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支出等。

(二)用于民族地区文化体育建设,包括:民族文化站点建设、配置民族文化宣传教育设备、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参加国家及省内民族体育赛事活动支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等。

(三)用于民族地区事务管理,包括: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解决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生产生活特殊困难、建设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站及服务窗口、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培训和民族宗教课题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及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等。

第六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偿还债务;

(七)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八)其他与少数民族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

因素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贫困状况、政策任务、民族工作和绩效考评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民族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一)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以省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二)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

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等。

(三)政策任务主要包括:落实民族政策和开展民族工作的

重点地区重点任务、脱贫攻坚政策任务、革命老区和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

(四)民族工作和资金绩效考评主要包括:民族工作成效考

评结果和少数民族资金使用绩效考评结果。

第八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在省人大批准30日内,由省民

宗委提出各项因素数据商省财政厅制定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市州县。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少数民族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

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民宗部门负责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暨分配建议方案,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

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资金的绩效性负主体负责。

第十二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

的原则,落实资金报账制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要在收到省级财政

下达的省少数民族资金后,结合本级经费安排,统筹提出本年度少数民族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备查(案)。同时,要按照计划完成资金执行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

以适当形式公布。各级财政、民宗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的方式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少数民族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

策文件、管理制度、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

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资金管理、谁负主体责任”原则,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支出方向,明晰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作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各级财政、民宗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宗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资金

管理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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