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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公安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6 加入收藏
关于《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切实加强人口信息管理,规范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实战、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省政府人口信息共享服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湖北省公安厅会同省司法厅拟定了《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就起草情况,作以下三点说明。

一、关于《工作规范》起草背景及过程

《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鄂公安规〔20181号)实行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明确内部警种分工,主动规范履职尽责,有序有效开展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一些民生问题,服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各界好评。现阶段,个人信息倍受社会关注,查询服务仍非常必要。该《规范(试行)》有效期至2020125日,需要修改后继续实行。因新冠肺炎突袭,相关调研工作顺延开展。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湖北政务服务不断深化,且省政府公布施行《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省长令第419号),而省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正在完善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更加详细的人口信息,经与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商研,充分吸收律师、公证、基层法律事务机构合理意见,并参考山东、福建、浙江、湖南等地作法,对《规范(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75处修改完善,形成《工作规范》。

二、关于《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

《工作规范》共十七章、二百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工作规范》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查询原则、查询内容和岗位职责权限等内容。第二章为查询服务,规定了申请查询主体、提供查询服务主体、不同主体申请查询情形、不同主体申请查询流程、查询申请材料和公安机关实施查询主体、方式、流程等内容。第三章为信息管理,规定了公安机关信息管理、特殊情形信息查询、信息查询反馈、不予受理查询或不予提供查询结果情形以及公安机关登记归档要求等内容。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提供查询主体、申请查询主体违反查询规定情形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人口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及侵权责任相关要求,明确了《工作规范》效力和解释部门。

(一)遵守了上位法律规定。《工作规范》的制定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省政府人口信息共享服务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吸收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规定,在原有工作规范基础上修订完善,实现全省规范统一、标准统一。

(二)兼顾了程序实体统一。《工作规范》以办理事项类别为基点,明确了查询基本原则、申请查询主体、提供查询主体、查询项目内容、查询流程方式等,既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也规定了原则、内容和方式,实体规定权利,程序辅助实体,程序实体并重,兼顾人口信息查询平台由省市两级到全省一级平台的变化,充分保障了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有序开展。

(三)规范了查询主体范围。申请查询单位主体增加“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申请查询个人主体增加“基层法律服务者和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同时相应明确单位、个人申请查询材料、情形、流程等具体要求,充分保障了相关单位和个人承办法律事务的实际需要。

(四)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规范》规定了公安机关不得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公民乡镇以下详址、公民身份号码、户口变动轨迹等详细信息。律师因办理法律事务确需案件相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的,提供书面申请,经查询服务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时,对第十五至第十七位顺序码进行加密处理,充分保障了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信息保护。

特此说明。

                         湖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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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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