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高龄老人,年满 80周岁。
年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日期为主要依据。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高龄津贴申请表
高龄津贴申请表由各县(市、区)制定
四、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
五、办理流程及时间
(一)申请及受理。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高龄老人,年满 80周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自行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或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乡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受理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确认;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二)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居)委会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乡镇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卫生院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
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结。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
(五)送达。按季度或按月通过代发金融机构转账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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