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2
解读《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解读《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湖北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2012年,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为落实文件中关于“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培育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购买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目前,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相关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各级民政部门在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中将面临无制度可遵循的问题。为了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开有序、实现绩效,有必要出台相关制度予以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即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为特殊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具体包括: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三区”计划和“牵手计划”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人群心理疏导与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及其他购买服务事项。

(二)实施方式。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试点示范项目清单、年度工作重点、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统筹安排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确定年度项目计划,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并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具体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

(三)项目申报。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的条件,包括: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无政府采购活动和登记年检不良信用记录;为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购买主体提出其他条件同时,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作出规定,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实施方案、支出计划、绩效目标,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四)项目评审。对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重点审核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执行能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资金使用范围和测算标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等方面。结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和以往项目实施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接项目。

(五)项目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市(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项目结束,各级民政部门应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民政厅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对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关联政策: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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