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09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我省将各市州17档缴费基数归并为3档:6233元(武汉和省直)、4800元(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7个市州)、4500元(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9个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20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保持6233元不动;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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