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仙桃市精神卫生康养中心)的请示》(仙桃政文〔20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皮肤病防治院国有农用地1.3753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6384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0137公顷。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工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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