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转变作风、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精神,为积极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相关工作,切实落实“把权利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进一步优化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益,推进全省土地整治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测绘、规划设计单位管理

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省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规模、布局和时序,省厅将定期对市(州)立项审批的项目进行检查核实。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单位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遴选的方式选定。鼓励市、县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库建设,提前择优遴选测绘及规划设计单位,提倡通过无人机航测等方式开展项目测量工作,切实提高测绘及规划设计成果质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测量、规划设计单位提交成果的考核,在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考核结果与业务费用支付比例挂钩,如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实际地形地貌不符的,按照不一致比例,对应核减项目测量费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编制成果,业务费用支付与规划设计变更比例挂钩,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规划设计累计变更量超过10%或财政投资评审核减比例超过4%的,按照超过比例对应核减规划设计费用,规划设计累计变更量超过30%的,除按超过比例对应核减相应费用外,给予“一次警告,两次不合格”的处罚,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凡被列入“不合格”的规划设计单位,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加强施工单位管理

(一)创新招投标实施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明标明投、摇号随机抽取、全程监管、公开公平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可以实行施工总承包制。项目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标段招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2%,但要严格审查,并按程序报经省厅同意。各地要从防止提前购买投标资质、对投标人信息严格保密等方面入手,借助先进技术和手段,对项目报名范围进行动态管理、投标单位编码管理、短信发送平台单独通知、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统一缴纳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户、调整资格审查时间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合理定价连续两轮不间断抽取法”的招投标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二)加强项目经理管理。省厅将通过省级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逐步试行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人脸识别考勤,在有效施工期内,项目经理每月现场考勤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每天早晚考勤两次。结合全省项目大检查,开展优质工程和劣质工程评选,奖优罚劣。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优质工程项目经理可以直接进入第二轮招投标摇号中标环节;劣质工程项目经理在年终考核时,将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限制其参与土地整治相关业务。

三、加强工程监理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直接对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理单位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从省厅监理单位备案库中,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遴选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选定后,在市(州)国土资源局见证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监理费用支付与财政决算评审审减比例挂钩。监理费用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工作进度,通过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下达监理费用支付通知单的方式,支付监理费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以将竣工验收前的工程量复核工作交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逐步推行项目监理人员人脸识别考勤,在有效施工期内,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现场考勤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按工作日进行考勤,每天早晚考勤两次。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理单位在工程量签证和复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瞒报、虚报工程量的,将严格按照瞒报、虚报工程量比例,扣减其工程监理费用,并在备案期内限制该单位承接土地整治相关业务。

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有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省厅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备案库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复核审查,相关费用从工程验收费里的复核费中列支。复核审计完成后,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下放了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工程复核审计后,应及时将完成项目清单上报省厅,省厅商省财政厅进行财政决算评审。省财政厅出具项目决算评审报告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验收权限,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下达竣工验收批复,市(州)验收批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厅将验收批复抄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市(州)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现行的验收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对竣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厅将通过航拍等手段,对项目区实施前后的影像图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量结算的真实性进行监管。省厅将加大对市州竣工验收项目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市、县把关不严的,除责令整改外,将视实际情况减少或暂停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按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不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应控制在分项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同、税务发票及相应的成果资料,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挤占工程施工费。其中,拆迁补偿费支出还应有补偿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协议、领款人签字等证明材料;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业主管理费总额的10%;“不可预见费”支出应有使用原因、支付内容、使用金额及设计、监理等单位出具的认证资料。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验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该项目相关费用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和申报验收工作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纠正资金过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快推进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

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公开制度,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托省级国土整治项目监测监管系统,做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进度、竣工验收、财政决算评审等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填报信息及时、准确。省厅将对信息备案实行年度考核和通报制度。对于不按要求上报备案信息的市(州),省厅将进行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计划。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信息在预算批复下达1个月内上报,逾期不报的,省厅将不受理规划设计变更报件;实施准备信息在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报市级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申请验收时,必须报至“实施已完工”状态,否则省厅将不受理项目验收申请;验收信息在资金决算下达1个月内上报。省厅将建立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管理系统,定期对各地上报的各类公示公告中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人员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及时更新,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布。项目招标和中标公告必须及时在省国土整治局网站、市(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对从业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实行信息共享,对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围标、串标、非法挂靠、倒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从业单位及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至其行业资质主管部门。

七、逐步完善从业单位考核考评体系

省厅将制定测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土地复垦单位考核考评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可研及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考核考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从业单位诚信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设定考核档次、改进考核方式,并扩大考核结果运用。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从业单位及人员考核考评实施细则,建立考核考评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备案资格。要加大对土地整治项目巡查力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从业单位及个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省厅备案。省厅将通过实施大检查、专项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监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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