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系列文件精神,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同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相关规定,我厅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3月印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磷矿、煤矿、铁矿、水泥用灰岩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6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金、铜、钨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276号),发布了我省38个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提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提出,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 号)提出,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
5.《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8〕6号)。
6.《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三、主要内容
鉴于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多解性,本次磷、煤、铁、水泥用灰岩等4个矿种和铜、金、石灰岩、矿泉水等17个销售价格变化较大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调整工作,对维护国家和矿业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出让收益评估和征管工作的综合平衡与贯彻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着指导意义。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更新调整2018年发布的磷、煤、铁、水泥用灰岩4个矿种基准价和2019年发布的铜、金、石灰岩、矿泉水等17个销售价格变化较大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在原发布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磷矿、煤矿、铁矿、水泥用灰岩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6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金、铜、钨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276号)基础上,对21个按规定更新及市场销售价格变化较大的矿种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调整。
2.明确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方式。探矿权以该矿种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基础,采取勘查程度系数调整的方法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同时以待出让探矿权的实际勘查程度为依据选取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3.因矿制宜设置基准价调整系数。根据各类矿产的分布特征、矿产地所在区域地质情况、矿层赋存条件、矿产地自然地理位置及矿石特征、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矿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过程中,对同一矿产类别设定地区及其它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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