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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24 加入收藏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大力推动我省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的主体,负责本级市场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贯彻意见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规则及税费征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二、把握政策边界

(一)明确二级市场范畴。除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外,凡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实际发生转移的,都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以及企业股权变更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各地要将以上范围内的全部情形纳入到二级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坚守法规底线。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守政策底线。凡未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违反土地开发利用合约等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政府因公共利益拟近期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交易情形的土地,也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三)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按照构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总体要求,深入研究、系统分析,加强一、二级土地市场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市场交易顺畅。

三、鼓励改革创新

鼓励各地在坚持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开拓创新。鼓励探索预告登记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解决未完成开发投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问题。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土地二级市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进行集中开发利用。鼓励各地探索差别化税收,简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推行“一网通办”。

四、明确责任分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相关费用收取和政策制定工作,收费实行清单管理。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相关税收工作。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本级建设用地位置、权属、面积等资料清单,作为其他单位工作或收取税费的依据。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本级相关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转让情况清单;财政部门负责确定费用收取方式和途径;税务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负责做好信息归集和发布、组织交易、档案归档、监测分析、健全交易制度等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县(市、区)根据市(州)制定的操作办法,具体落实。仙桃、潜江、天门市以及神农架林区制定本级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地可依据现有交易平台建设二级市场交易系统,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并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保留接口,建立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开交易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不动产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安全。

六、加强监督监管

省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各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各地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并择优推广。

各地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信用体系建设窗口,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各项工作,于2020年底以前完成二级市场建设工作。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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