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结合对有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等的清理要求,于2020年4月份、8月份、9月份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专题会议研究,形成《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1〕1号)。
二、清理依据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对与自然资源上位法相抵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与优化营商环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有效期已过的或已经不再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宣布失效;其他的予以保留。
三、清理范围和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对2020年10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计100件,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四、《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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