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工程评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已纳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技术评估、工程验收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按照公路设计、水运设计和公路施工、水运施工四个类别分类管理,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见附件1。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公路水运行业管理工作15年以上,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或技术负责人以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15年以上(含在读博士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每申报一个专业应承担过3个及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见附件2)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且应承担以下职务之一:
1.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
2.勘察、设计、试验检测专业负责人以上;
3.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
4.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
5.质量监督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以上;
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以上。
(三)熟悉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一般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确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表(见附件3),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部门);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部门)同意推荐后报有关单位初审;
(三)在鄂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厅直单位等分别负责初审;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和市县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连同专家候选人汇总表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见附件4);
(四)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专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和厅直单位,可推荐业内相关知名专家,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使用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评审工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咨询及审查;
(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试验检测、科研课题以及其他需要专家参与论证的工程技术评估及评审;
(三)项目竣(交)工验收及档案、交安、机电等专项验收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履职应做到:
(一)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相关评审活动,遵守职业准则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二)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对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对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成果和有关资料,除属个人资料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或外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于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评审项目单位任职或兼职、与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等情形,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咨询评审内容、所含专业、回避原则等,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可直接从院士、大师、国家部委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承担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报酬。劳务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评审专家评价表报省交通运输厅(见附件5)。
(一)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职的;
(二)评审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的;
(三)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评审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退出评审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
(五)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审专家资格半年: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受到邀请,但未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在评审活动中,有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提出不同意理由的;
(三)评审组织单位出具评价意见为不合格,并经核实属实的。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重大疏漏的;
(三)故意并且严重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四)存在违法或犯罪等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对评审专家库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干预评审工作的,应予以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按需求使用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专家专业分类表
2.大型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表
3.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表
4.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汇总表
5.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专家评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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