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答
自2006年实行后期扶持政策以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我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1.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的范围: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2.关于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移民村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减的人口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审核,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公安、人社、扶贫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查,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汇总后,于4月1日前报省水利厅移民处备案。
3.关于人口核减的政策标准: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4.关于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予缓(停)发的范围:(一)扶持对象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二)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5.关于原迁直补结存资金的管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原迁移民直补资金转为项目扶持,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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