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10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解读

为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水利建设领域系统治理工作要求,优化新形势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湖北省水利厅修订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04年,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20095月,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鄂水利规〔20092号)(以下简称2009年版《办法》)。上述两个文件较好地指导了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2012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及修订,相关部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更好适应相关上位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新要求,重新修订2009年版《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等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随着《条例》等新的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对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与新规则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原有招标投标规则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快速发展的招标投标法规和实践存在不相适应和操作不便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项目招标市场的发展,给行业监管也带来难度。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深入,尤其是20201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明确提出了招标投标应公开透明,不得设置相关限制条款的要求,并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9年版《办法》有一定的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措施,但涵盖范围不够,且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同时,当前实行的电子化招标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极大方便了市场主体投标,减少了投标企业的成本,应鼓励优先采用,并明确电子化招标的相关要求。

三是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理的需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事关防洪保安、民生保障,是“强监管”的重要环节。。本着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补强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防范廉政风险,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修订《办法》是必要的。

二、修订依据

本《办法》结合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以及以往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依据现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主要依据包括《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发布)等。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五十四条。《办法》结合湖北省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实际进行了逻辑梳理,以加强规范性、指导性、操作性、利于监督管理为原则,对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性限定。修订的主要方面为:

一是拓展了适用范围。将水环境、滩涂治理纳入了水利工程范围。涵盖了代建、项目管理等新型建管模式,并对总承包后续招标投标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是增加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随意抬高招标项目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等要求2009年版《办法》中4项属于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增至11项,规范了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格行为,并对招标人拒绝投标的相应情形作出了限定。

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强监管”“系统治理”措施,增加了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情形。串通投标分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将2009年版《办法》中规定投标人之间串标行为由8项增加至14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行为由5项增加至11还增加了5项对于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认定。

四是增加了电子化招标的有关内容,明确要求水利项目招标应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下载电子化招标文件不得收费,应同时设置在线开标会场,并根据近年来电子化招标中出现的情形,对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行为认定为投标人之间串标。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的相关职责及要求,新增了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是增加了“投诉与处理”章节,明确了投诉渠道及相关要求。

七是将2009年版《办法》中“罚则”章节修改为“法律责任”章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市场主体的责任,并增加了依法处理涉黑涉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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