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2016年进入汛期以来,我省降雨频繁发生,不仅范围广、强度大,而且持续时间长。持续强降雨极易引发水土流失,淤积江河、湖库、城市管网,对河道行洪和城市管网排涝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生产建设活动形成的大量弃土弃渣、裸露边坡,遇暴雨不仅容易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甚至还会引发滑坡、塌方、泥石流等严重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及时掌握全省水土流失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汛抗灾及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监测职责

6~9月主汛期,是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主要时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制定详细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计划,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人员、经费,明确责任和任务,有序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义务,自行或委托有监测水平能力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组建水土保持监测项目部,明确监测工作负责人,落实监测人员和经费,开展驻点监测。

二、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汛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辖区内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水土流失灾害事件的监测,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指导力度。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径流小区和小流域水土保持监测手册》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雨情和径流泥沙的观测,每次降雨后应及时观测径流场小区产流情况,记录径流量和泥沙含量;对小流域控制站的水位、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并加大径流含沙量的监测频次。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要求,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加大对重点涉河涉湖工程、工程边坡、弃渣场、临时堆土场、施工场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迅速整改落实。对危险地段或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应采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开展监测,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和精度。监测工作总体要做到观测及时,方法正确,不漏测、不造假,确保数据准确,观测成果真实可靠。各单位在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中,要制定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监测人员及设备安全。

三、做好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与应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重大水土流失、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情况,了解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的时间、成因及危害,做好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和应用,服务辖区内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政府决策,并及时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各市(州)水土保持监测分站要指导好辖区内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按照《湖北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指标及上报成果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编写监测报告,并将其逐级上报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函》(鄂水利函〔2016〕176号)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成果,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发生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并在1周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依据监测成果,定期公布区域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

联 系 人:高 超    

联系电话:027-87221705  87221938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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