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

针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在履职尽责检查、稽查督察以及媒体问政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设计深度符合要求、图纸资料齐全,确保水源合格、水处理到位、消毒措施落实、管理单位明确、规模及投资合理。项目法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负总责,严格履行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中的质量条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负其责,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成立质量管理专班,落实责任,加强现场质量管理。

二、严格重点环节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水源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管网工程的质量管理。要加强水源勘察和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要根据原水水质及供水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水质净化方案,集中工程必须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确保水处理措施到位,水质合格。要严格管材采购质量控制,管材进场后要进行物理和卫生性能抽样检验,管道安装施工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工程须同时配建水质化验室,建立水质检验制度。

三、加强单村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县级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可分乡镇设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单村工程建设。单村工程水源须经现场勘查,论证水量,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处单村工程必须依据现场勘查单独出图,严禁多处工程共用一套图纸。管材设备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招标,土建工程可分乡镇打捆招标,择优选择具备水利或市政资质的单位施工。单村工程应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分乡镇成立项目部,明确各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加强质量检测,做好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完工后由乡镇现场管理机构组织通水前验收,县级水利部门派员监督,工程质量、水质、水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不得通过验收。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相关规定,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自检,监理单位按监理规范、合同约定执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要求,及时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划分和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需经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覆盖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

五、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以抽查和巡查方式为主进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督促参建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做好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质量违规违法行为。完善质量风险管理机制,加大质量隐患整治力度,及时开展质量隐患排查和施工质量通病治理。

六、明确分级管理。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单项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市级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含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稽察、工程验收管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由市、县水利局进一步商定具体工程的建设监督责任,确保建设监督各项工作落实。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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