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4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完成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的通知》,明确了加强和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抓紧完成县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我省绝大部分市、州已完成县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个别未完成的,要抓紧完成县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并于2014年12月1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厅水资源处备案。

二、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均应取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水指标,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审批的依据。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水指标证明文件,应准确核定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上年度用水总量指标余量及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用水总量,并明确该建设项目的用水总量。用水指标涉及水权转换等其他来源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严格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四、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和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一律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湖北省水利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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