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现就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分类管理工作

按照采砂性质、砂石用途等,一般将河道采砂活动分为三类。第一类:建筑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涉及采砂利用的疏浚、清淤等公益性采砂。其中建筑经营性采砂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

二、认真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制度

实施采砂许可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或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各项采砂控制指标应在采砂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建筑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程序

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组织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建筑经营性采砂项目,由采区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采砂业主,并予以公告。

(四)采砂申请单位或个人向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砂申请书(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书中采砂船舶和采砂机具功率等相关内容进行查验核实),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

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工程项目采砂的,应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采砂委托书。

公益性和工程性采砂项目按规定申请审查时,应同时提交工程设计和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涉及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理的汉江和东荆河河段的采砂项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采砂申请后,应书面征求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的意见。

四、依法依规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采砂申请人按规定填报采砂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理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等相关规定,完成受理、审核、许可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严格审核。对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项目,若申请项目尚不具备实际用砂需求条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且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的明显位置,副本留存备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现场监管单位应当要求采砂业主终止采砂行为,并收回采砂许可证交发证机关。

六、严格跨年度采砂与续采管理

对一次论证、分年许可的跨年度采砂项目,原则上要求采砂业主在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年度内完成全部采砂总量。跨年度再次申请采砂许可时,一般需提交水下地形测量资料。

对论证确定单个年度实施的采砂项目,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在许可期限内未完成开采量,采砂业主在提出续采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监管资料、水下地形测量资料等。续采以一次为限。

七、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

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许可后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责任单位,负责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工作。现场监管单位应当制定采区现场监管办法及年度现场监管实施方案,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理的汉江、东荆河河段的采砂项目,采砂现场监管单位在制定现场监管办法及年度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意见。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应当按照职责和现场监管办法及年度现场监管实施方案,配合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主要内容见《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日志》(附件1)和《许可采区日采量确认表》(附件2)。现场监管单位应当在采区所在堤段设置公示牌,公示采砂项目名称、开采范围、采砂船名、采砂作业负责人、监管责任人等,并在采砂现场设定开采范围标识。现场监管单位采砂作业期间实行旁站式监管和交接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要认真及时填写附件1、附件2,并按要求审核签字。对不按许可证规定采砂等违法行为,现场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现场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采砂项目实施及现场监管情况总结,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监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和砂石开采经营权出让金(招标、拍卖等收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中应积极履责,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道采砂省级许可权限下放地方的,以及省级许可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附件:1.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日志

      2.                许可采区日采量确认表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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